CE Marking (CE標示)是產品進入歐盟境內銷售的通行證。歐盟為了保障其會員國內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,陸續訂出了許多安全指令,規定出許多需要黏貼CE標誌的產品,如機械、低電壓電氣產品、電磁相容性產品…等。有些產品更強制規定須由核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,取得證明後一律貼上CE標誌,始得於歐盟各國銷售。
每個國家的科技文化及習慣,都反映在其工業標準及法律條文上,國與國之間的差異可能非常之大。因此,每個歐洲國家本身都擁有相當複雜的法律體系,包含法律、法規、民間標準制訂委員會所制訂的技術規章,以及檢驗與授權程式等。這些嚴格且複雜的要求,經常構成自由貿易的障礙。
為達成真正貨暢其流的理想,歐盟有關單位擬定了新的技術法規制訂的方法,以及機構與程式。立法程式依照EEC協定第100條b款中的規定進行,所有歐盟國家均必須將歐盟指令的目標納入國家法律。因此,所有歐盟會員國的法律均擁有相同的目標。
制訂這些規定的目的,是在保健安全及其它方面設立確實的規則,以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。這些規則稱為「必要規定」。 新立法方法的主要目的是確保:
產品必須不妨礙健康、不危及環境及消費者,才可以在市場上流通。在某個歐盟國家合法上市的產品,也可在其他會員國銷售。
在過去,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,根據一國標準製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無法上市,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,CE應運而生。因此,CE代表歐洲統一(CONFORMITE EUROPEENNE)。事實上,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"歐共體"這一片語的縮寫,原來用英語片語EUROP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,後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,義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,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,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,故改EC為CE。當然,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(DEMAND)(符合歐洲(要求))。
CE 標示適用於歐體各會員國等27個會員國:英國/法國/德國/義大利/愛爾蘭/荷蘭/丹麥/瑞典/盧森堡/比利時/西班牙/葡萄牙/希臘/芬蘭/奧地利/波蘭/匈牙利/捷克/斯洛伐克/立陶宛/拉脫維亞/愛沙尼亞/斯洛維尼亞/塞浦路斯/馬爾它/羅馬尼亞/保加利亞/等。
土耳其雖不是歐盟成員國.但也積極實行歐盟之法律與標準規定.要特別注意 。
歐盟截至目前為止針對不同產品類別共發佈數種 "Directive 指令" (如玩具指令、機器指令、醫療器材指令、低電壓指令、電磁相容指令 -----------)從1996年1月1日起,幾乎所有的電氣、電子產品均必須符合電磁相容指令2004/108/EC之要求,並標示CE才能銷往歐洲市場.此規定為強制性要求,所有廠商必須遵守. EMC (電磁相容) 包含了 EMI (電磁干擾) 與 EMS (電磁耐受)。指令同時規定,若某一產品之危險,橫跨多項指令之包含範圍,則必須同時符合這些指令的規定。以機械產品為例,若某一設備的主要危險除了因結構所產生以外,尚包含電控及電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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